泰國要求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自2021會計年度起應申報CbCR(國別報告),履行泰國身為OECD反避稅框架成員國的承諾。 這項規定對於已在泰國經營的大型跨國企業而言,直接產生的影響有限。因為 1) 國別報告是以集團為單位編製,意即一個集團只需編製一份國別報告給所有集團成員共用;2) 國別報告申報的要求在全球許多國家已經施行數年,且有國際通用的標準,大多數大型跨國企業已有經驗;3) 泰國已加入國別報告的國與國資訊交換平台(約100個國家在此平台),未來會透過此平台向各個國家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不一定仰賴泰國當地的企業遞交。因此,大多數的大型跨國集團都已經準備且在某地申報過了國別報告,在泰國額外產生的法規遵循成本不高,主要僅有依規定通知泰國稅務局集團國別報告的申報情形而已。 但不可否認的是,未來泰國稅務局將獲得跨國企業更全面性的資料用於稅務審計時的參考,企業更應該注意的集團移轉訂價政策的一致性,以及國別報告與當地的移轉訂價報告或交易資料是否有說法不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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