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自從2020年起陸續面臨數波COVID-19疫情衝擊,始終難以有效控制,大量的民生與企業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為了支應防疫措施與經濟成長,泰國政府勢必提高政府支出,而確保稅收的壓力也日益上升。
依據泰國媒體《曼谷郵報》報導,泰國政府2020財政年度(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的總稅收較目標短少約13%,2021財政年度上半年(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亦較目標短少近10%;而在2021年6月底截止申報的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在大多數企業受疫情影響獲利不佳的現實狀況下,同樣難以樂觀。稅務機關因此也將提高稅收目標達成率寄望於稅務審計的成果,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自然成為最主要的稅務查核議題之一。為數不少的跨國企業在泰國設有據點,其中又以生產與銷售類型據點居多,這些據點通常遵照集團總部的指揮進行特定的營業活動,例如依照總部規劃先向某關係企業採購原物料後進行生產加工,再將成品銷售給特定一個或多個關係企業;又或是向某關係企業採購成品後銷售給泰國國內的第三方客戶。然而,在主要交易對象單純且都是關係企業的情況下,各個跨國集團泰國據點的獲利表現卻不如想像中穩定,當利潤偏低甚至虧損或是劇烈波動,同時又有重大關係人交易時,原則上就已經進入了泰國稅務局的雷達範圍,極容易引起稅務機關進一步調查是否有刻意透過關係企業交易將利潤移轉至境外的情況,再要求依照「常規利潤」水準補稅。
泰國稅法早在2002年就引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移轉訂價的概念訂定移轉訂價指引供企業以及稅務局官員運用。後來透過修正《稅法典》,要求所有年收入達2億元泰銖的企業自2019年度起須申報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準備同期移轉訂價分析報告,同時授權稅務官員依照「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企業的應納稅利潤,即按照一般市場交易機制下產生的交易結果為基準。新規定上路後,企業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必須一併申報泰國境內外關係企業清單以及當年度包括進銷貨、買賣固定資產、權利金、利息、資金借貸等各類型關係人交易金額,甚至還需揭露集團合併年收入以及當年度是否有集團組織調整等重大事件;同期移轉訂價分析報告則須在接獲稅務局通知後60天內遞交,除非獲得稅務局同意額外延長60天。
在泰國稅務局開始要求企業申報關係人交易資訊之後,稅務局能更容易的取得更全面的資訊,進而比對、篩選出欲進一步調查的目標群,緊接著就是要求目標群提示移轉訂價分析報告來說明關係人交易的價格決定方式。如果企業無法再第一時間提交,容易讓稅務局產生該企業對法令規定不熟悉或刻意閃避的既定印象,不利於後續的查核或是協談。
泰國移轉訂價全面上路已經進入第二年,細則規定逐漸發佈,稅務官員的關注度及查核力道也日益提高,跨國企業不宜再持觀望的態度,應及早進行移轉訂價政策的分析與並備妥相關文件,為保留在泰國的利潤與納稅結果的合理性提供佐證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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